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今日表示,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和2012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更加科学完备,呈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该宽的,我们在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上充分体现,对于罪行严重的,我们设计相应条款予以从严。这是司法解释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第二,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减刑条件做了科学的调整,包括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间隔时间、减刑的幅度等方面。对减刑基本要件、基本结构,通过科学测算作出相应调整,解决了减刑过快、实际执行时间偏短这些突出的问题。二是内容更加全面,这次新增了20多个条文,主要是从实体上对减刑、假释进行规范,对过去不规范的、需要规范的、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过去实践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都予以明确。解决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三是删除了过去司法解释中一些程序性的条文。
第三,操作性更强,为推进减刑、假释庭审实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跟其他普通的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普通刑事案件有公诉方,有辩护人,大家在法庭上可以举证、质证,可以答辩、可以辩论。但是减刑、假释案件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来报请的,是一审终结的程序。基于这些特点,过去这类案件审理曾经有一些流于形式的现象。而新的司法解释,把减刑、假释的条件做实了,把要件做实了,比如罪犯重大立功中的发明创造怎么认定?现在要求必须是以罪犯为主,或者独立完成的,成果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确认。再比如财产性判项,就是判决里面财产刑,赃款赃物追缴,包括附带赔偿义务这些内容怎么和减刑、假释挂钩?我们规定,如果有能力履行这些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但要从严,而且还可以不减刑,不假释。在减刑假释的时候,如何认定罪犯到底有没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怎么样,到底执行了没有,在什么阶段执行的,都需要有一些实际操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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