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今日表示,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有记者问:“我们看到新出来的《规定》比较严,而且修改也比较大,特别是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对于民众来讲是不是新的规定整体来说要比以往所有的规定、意见都要更严格一些?”
夏道虎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该严的我们做了从严的规定,对那些依法可以从宽的我们也做了从宽的规定。从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我们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把它从严体现出来。
二是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该严就得从严。有些不能假释的,我们也重申了法律规定,对一些重刑犯是不能假释的,这些执行都要贯彻落实。
另一方面体现了“宽”的一面。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对那些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我们在减刑标准上和假释适用上依法适当从宽掌握,比如对年满80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危险的罪犯,我们从两方面从宽:一是他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优先适用假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在减刑上也依法从宽掌握,这体现了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也有利于这些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
此外,针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较之此前规定相比,有哪些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滕伟副庭长指出,除了出台“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外,这次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又从实体上对这类罪犯的减刑条件规定更加严格。一方面,减刑的基本条件,就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上,考虑这类罪犯的社会关系比较广,而且犯罪行为大多都给国家、社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并且多数都被并处了财产刑,所以规定对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脏、协助退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减刑幅度、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上,也进一步体现出了严格的精神。此外,考虑到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需要更长时间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次修改也把这些罪犯,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的,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等罪犯也列入了从严的范围,体现了从严上的平衡,也落实了法律规定的精神,防止罪犯因没有得到有效改造就回到社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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