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人之常情固然是判断事物的标准,但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遵循原则是法律法规。
“漳浦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近日,这则新闻在网上引起很大反响,不少人替追小偷的蓝某鸣不平,说这样以后谁还敢抓小偷。
这篇报道本身就有误导之嫌。据新华网13日报道,漳浦县检察院称这起案子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到检察院正式批捕,再到法院审判,这是不同的司法程序,涉及不同司法机关,不能搞错。如果检察院尚未批捕,说明这只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而今年4月份,当地检察院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蓝某。这么来看的话,当地检察院或许并不认可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
问题是,当地公安机关能不能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捕蓝某?不少人反对的其实也是这一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是,有评论认为,小偷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蓝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这篇评论还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就可能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这种观点似是而非,不能简单套用在这桩案件上。刑法就有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小偷可能有罪,无论如何罪不至死。追小偷导致小偷(意外)死亡,从后果来讲,当然属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所以,公安机关这么做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至少不存在枉法情节。至于检察院批捕与否,以及法院是否作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审判,这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工作范畴。
还有,司法不能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固然没错,但何为“多数人”与“生活常识”,却需要逐一厘清。很明显,网上很多人认为不该抓捕蓝某,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多数人的意见,更不说明这就是正确的做法。这不仅是未经量化的“民意”,而且未必是基于事实真相的判断。
在这个案子里,关键情节是蓝某“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与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问题上,报道呈现的究竟是全部真相还是部分真相,或者报道有没有存在刻意隐瞒的部分,这些都是需要搞清楚的重要细节。如果脱离事实基础,什么都可能成为不负责任的空谈。
不妨再想想,如果公安机关当场释放蓝某,这样做就一定对吗?这名小偷可能是咎由自取,但毕竟搞出了人命,难道公安机关不该慎重行事?从小偷家属的角度,人都死了,期待司法机关给出一个合理交待,难道很过分吗?就此而论,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捕,由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反倒是合乎法理的做法。
生活常识、人之常情固然是判断事物的标准,但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遵循原则是法律法规。讲情理可能“剪不断理还乱”,法理才是厘清事实、辩明正谬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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