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王茜)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通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获得减刑或将得到遏制。
“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
据介绍,这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有关。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等。
“对这些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是各地的强烈呼声,也是进一步统一减刑、假释工作的办案理念和标准,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夏道虎认为。
对此,此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的29个条文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依法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
据悉,此规定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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