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名湖南男子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间,这名“敬业”的男子居然时时不忘经营自己的“生意”,在戒毒所里向毒友推销毒品,并在拘留期满后,大肆进行贩毒活动。日前,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这名男子构成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戒毒所里发展“客户”
男子成某是湖南人,曾因二次吸毒,被公安机关罚款、行政拘留。2014年9月,成某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关押在南通市戒毒所。在戒毒所被拘留期间,成某结识了同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顾某。成某遂将顾某发展为“客户”,称出去后能够搞到低价冰毒,可以卖一点给顾某。
顾某也是个瘾君子,一听这话十分乐意,两人便互相留下联系方式。2014年10月,成某和顾某先后走出戒毒所。数天后,两人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了毒品交易地点。
不久后,在南通三号桥桥北,成某和顾某见面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他卖给了顾某甲基苯丙胺(即冰毒)5克。第一次交易成功后,顾某吸食后认为货是正品,认为成某“上路子”,便决定下次也从他这里拿毒品。2014年10月的一天,顾某介绍朋友从成某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5克,并支付了1500元。2014年11月的一天,顾某购买的毒品已所剩不多,于是电话联系成某“订货”。成某又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南通市汽车站附近向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取货时被抓个正着
由于“生意火爆”,成某手头上的存货已不多,遂联系湖南的上线,并通过银行汇去6700元毒资。其上线则与其约定通过长途汽车托运电取暖器的方式,将毒品藏在电取暖器内带到南通。
2014年11月29日,成某电话联系长途汽车司机,准备取电取暖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电取暖器内发现毒品96.74克,经检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随后,侦查人员又在成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易家桥新村的租住地进行搜查,搜得毒品0.2克及电子秤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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