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9时30分,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涉案三名国企领导班子成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该企业商品加价销售,并擅自将销售所得差价用于职工旅游、发放购物卡等,两名原主管领导被起诉。
被告人孙某、吴某均为某国企原领导班子成员,孙某1963年生人,为正职,吴某1980年生人,为副职。经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11年—2015年期间,该企业副经理贾某(另案处理)私自决定加价销售上级部门指定其销售的商品,并与孙某、吴某共同研究决定,将所得的商品销售差价款挪作他用。2012年,三人将所得差价款40余万用于该企业中层干部旅游花销;2013年,又将6万余元用于为职工发放加班费;2014年,将所得17万差价款用于中秋节给退休和聘用人员发放购物卡及其他福利;2015年,又私自将差价款中的10万元用于奖励贾某为单位先期垫付上缴款。经整理,两人共私分资产4起,总金额73万余元。
2016年8月16日,两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31日,香坊区检察院以孙某、吴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上,孙某、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对私分国有资产一事无异议,自愿认罪。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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