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工人在违建仓库中施工,不慎失足从二楼坠落死亡。事发后,牵连出任由违建仓库修建的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大队新埠街道中队队长正某某。11月16日,记者获悉,郑某某因玩忽职守罪被海口美兰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男,70后,汉族,琼中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2004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2015年8月26日起,郑某某任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大队新埠街道中队队长,负责指挥、带队开展辖区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郑某某认识了新埠岛泽隆农家店的员工王某某。2015年10月中旬,王某某在未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履行报建、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欲在新埠岛中坡村内旺盛玻璃厂旁边的空地建仓库。王某某事先带郑某某到现场查看,说明意图,希望郑某某给予关照,不对该违建仓库进行查处,得到郑某某的应允。
当日,在郑某某的车上,王某某送给郑某某用信封装着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郑某某收下。之后,王某某的仓库开工修建,郑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在指挥中队日常巡查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没有对王某某违建的仓库进行巡查,没有采取任何执法行为,也没有将该违建仓库的情况向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大队上报。2015年11月13日1时许,该违建仓库一工人陈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失足从二楼坠落死亡。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与承建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并已获得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65万元。
另查明,郑某某收取王哲金的5000元现金,用在日常花销上。案发后,郑某某已向检察机关退出50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施工工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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