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女士展示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书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59岁的杜文良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
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面对这一结果,家属质疑,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谁会在抢救的时候严格按照48小时计算呢?难道为了工伤认定家属应该提前放弃抢救?
“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近年来在我国引发的类似案例屡见不鲜。然而法学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的这条“催人早死”的规定可能被误读了。
法律无情?
家属质疑:
难道我们该提前放弃抢救?
家属在抢救亲人时,
一定是要求全力抢救,
不可能考虑超时算不算工伤的问题。
今年59岁的杜文良是乐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职工,负责管理学校食堂。9月23日下午6时许,杜文良带领工人卖完晚餐后,正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突然腿软昏迷、全身出汗并大小便失禁。
据一位食堂工人介绍,当时拨打了120后,救护车很快到达,杜文良被抬上车后,医生庚即对其使用呼吸机维持呼吸送到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经诊断,杜文良脑干、小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伴意识障碍、光反应消失。虽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当晚8时许,杜文良被转到了乐山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遗憾的是,9月26日5时许,在抢救56个小时后,杜文良去世。
10月8日,杜女士准备了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杜女士咨询律师后得知,其父亲的情况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杜女士并未放弃,她从网上找了两例用呼吸机延迟抢救时间超48小时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判决,交到了人社部门。
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其依据正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杜文良在医院抢救了56小时。杜女士提出质疑:“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
对此,乐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这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办。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有情
法学专家:
立法初衷其实是保护更多人
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一个事实:
伤害才是工伤认定的关键。
在工作时因自身原因病发后48小时内死亡也视同工伤,
已经很具有人文关怀。
有劳动法专家表示,在最初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48小时”的规定,后来增加了这一条,其立法的初衷是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个48小时是从进入医院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发病时开始计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说,“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黎建飞认为,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很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了。黎建飞解释,“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而受伤害,即使超过48小时离世,也算工伤,都得赔偿。例如,油田发生火灾,人员受伤,过了8年死亡,也要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在于让雇主改变生产条件,让工伤减少。”黎建飞说,工伤保险的费用,是雇主单方承担的,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费用,就是为了促使雇主改善工作条件,要求工作环境是安全的、卫生的;基于自身疾病的伤害,雇主是无法依靠改善工作条件来避免的。
一个关键
谁来认定
发病与工作关系?
如果不是这次意外,明年杜文良就将退休安享晚年了。据杜女士介绍,1986年,父亲从安谷高中调入草堂高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之前学校伙食团一直对外承包经营,2013年学校收回伙食团,派遣杜文良负责管理。 “食品安全无小事,这三年来,他每天起早贪黑,操碎了心。”在杜女士看来,父亲这次突然发病正是他长期以来加班,高强度工作,积劳成疾。该校食堂一位工人介绍说,老杜是食堂负责人,他完全可以只指挥大家干,但是他不放心,很多事都要亲力亲为,太劳累了。在杜文良的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在悼词中称,杜文良是“因公殉职”,并表示杜文良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长时间加班和劳累过度突发疾病身亡。不过,在工伤认定方面,目前法律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乐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果是职业病,经认定后,那无疑是工伤的范围;如果不是职业病,谁又来认定发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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