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通知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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