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前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异地备份。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8日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应当与登记注册地保持一致。
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条例明确要求,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和安全须知、灭火方法等注意事项。禁止超范围、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禁止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
为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整治,条例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实时进行监控,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区域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条例明确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科学评估区域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特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划设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在划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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