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卢俊宇
有关职业打假的法律界定还在持续引发争议。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针对职业打假人是去是留、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很受舆论关注。
对于这次征求意见稿,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宜“一脚踢出去”,他们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有的甚至是“假打”,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
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送审稿)》再次强调职业打假人或许不受法律保护,也再度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敲响了警钟。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而且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把“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护之外,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牟利目的”是一大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
还有专家建议,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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