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海南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成员单位就《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琼府办〔2016〕2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答。
1、问: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请问《实施意见》中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能不能介绍一下主要要点?(人社部门)
答:当前在建设领域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几种常见现象:一是有些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之间发生工程款纠纷后,往往不愿通过建筑管理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以为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施工现场、单位办公工地或马路,迫使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一些不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恶意不与农民工结清工资,将工程款与工资捆绑结算,以工程款为结算为借口,引诱农民工以追讨农民工工资为名,变相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追讨工程款;三是有些“包工头”携款逃逸,致使农民工工资难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对此,这次《实施意见》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问题捆绑在一起的问题,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制定了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二是对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适用范围、设立与存入、使用和公示和监管与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有效的解决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捆绑问题,避免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无法界定所带来的困难,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2、问: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我省从2004年以来就实行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请问这次《实施意见》中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了什么调整或采取什么新的举措?(人社部门)
答: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开始,我省建立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09年为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又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交通运输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目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很严重,按现有缴纳的比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按2.5%的比例缴存,3000万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方首次存入75万元)即实行封顶政策,最高缴纳75万元,一旦发生欠薪案件,无法满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是杯水车薪。另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这次《实施意见》对农民工保证金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扩大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扩大到旅游、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二是适当提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实行封顶政策;三是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缴存,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在工程项目实施工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免缴。同时对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四是推行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制度,有效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3、问: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可以立案侦查?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安部门)
答: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会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安机关将对该类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
4、问:如何理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公安部门)
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问:《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管理办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住建部门)
答:一是用来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这也是我们推行实名制的初衷。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不规范,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手段准确、全面地掌握农民工信息,在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通过实行实名制,要求企业按照实名制要求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可有效地掌握农民工身份、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是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措施。同时,实名制的建立也是推行工程款与工人工资相分离、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基础。
二是可解决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监督管理缺乏手段问题。当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人岗分离”等不在岗履职的问题突出,借助推行实名制可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勤,从而保证项目技术管理力量充实,遏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6、问:《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管理办法》从哪几个方面入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住建部门)
答: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从解决农民工信息掌握不清、不全这一问题切入。我们结合管理目标和信息数据采集需要,将实名制管理划分为四个主要环节,即通过读取身份证对农民工工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并以此建立全省农民工基本数据库,通过进退场登记将农民工分配到所在项目,通过用工考勤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通过工资结算与支付实现农民工工资编制和发放实时监控,以身份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用工考勤、工资结算与支付这四个环节,实现身份清、用工清、考勤清、工资清“四清”目标。
7、问:《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管理办法》和以前的管理相比较,有何亮点?在监管办法上有哪些新思路?(住建部门)
答:首先,该办法不单纯是一个部门或者行业的管理制度,而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的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不仅是要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是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更是掌握农民工底数,制定宏观政策从而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手段依据;
其次,坚持最大化采用信息化的方式来推行实名制。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具有总量大、分布散、流动性大等特点,传统采用纸质实名制台账的方式无法适应管理需要。我省将按照“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数据标准、协同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发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监管系统,各级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可依据权限使用,能做到除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及工资卡领取激活需要现场办理外,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其他实名制管理流程均可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实现,尽量减少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工作量。
8、问:我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工商部门)
答:主要是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并对失信单位进行重点监控的一项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按通知申报、初步审核、等级评定、社会公示程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评定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有应当降级或升级的情形时,按规定降低或提升其诚信等级。
9、问:我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工商部门)
答: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布: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
(二)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用工工作时间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四)非法使用童工的;
(五)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恶劣的;
(七)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骗取社会保险费的;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求职者或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二)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十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20人以上(含20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十四)存在其它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公布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银行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为1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为止。
10、问:我省建立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省总工会)
答:根据陈海波主席提议我们联合财政部门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一是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二是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省级应急周转金。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联【2016】3号)要求,由省总工会、省财政每年各投入1000万元,连续5年,共筹集1亿元,设立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周转金由省总工会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2、市县应急周转金。
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储备周转金,垫付后,及时补齐不足,并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是应急周转金使用的对象和垫付标准。省级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本省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市县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一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四是应急周转金使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2、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够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发生重大欠薪事件,市县应急周转金不足时,可以申请省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
五是应急周转金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确定,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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