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期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规程》提出,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上集中公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规程》要求,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公开事项,不得少公开、不公开。
《规程》提出,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关于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规程》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规程》提出,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规程》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规程》强调,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关于涉密事项管理,《规程》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相关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规程》还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应当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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