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
法理仿佛陷入“死循环”
保险公司
“撞死无名氏,没有受偿主体,无法理赔”
司机委屈
“买了保险,为何还要自己赔偿”
交警无奈
“撞死人不能白撞,但代收赔偿金缺乏法律支持”
无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又该交给谁?面对难题,四川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遂通过司法诉讼,要求“代为提存保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据此解决“撞死无名氏也白撞”的难题。不过,法院以非法律授权未予以支持。
戏剧一幕出现,为获得从轻处罚,负主责的肇事司机主动向交警交付赔偿金12万元。如愿后,该案再次反转——因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司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交警推上被告席,要求退钱。
11月21日,这起发生在四川仁寿的“撞死无名氏赔钱争议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川仁寿县法院驳回原告司机诉求,并认定其交纳赔偿款行为。
据律师高俊超调查,类似案件在全国均无统一标准和处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也极具争议,属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强烈冲突的典型案件。
赔偿争议
起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
交警败诉
涉及此案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设在仁寿县交警部门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起诉邹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
交警的态度是,以前“撞死无名氏”的案件因找不到人赔偿,往往不了了之,“那也不能白撞吧”。
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救助基金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非“法律”授权,故在2015年12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诉,之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事件转折
主动交赔偿
肇事司机获轻判
2015年12月12日,邹某到仁寿县交警部门,向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缴纳了12万元赔偿金。交警部门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
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剧情反转
保险公司不理赔
司机找交警退钱
在邹某获得轻判后,2016年7月6日,他突然起诉仁寿交警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12万元赔偿金。
邹某认为,自己有赔偿义务,但自己买了保险,钱该由保险公司出。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因找不到“受偿主体”而无法理赔。“我们的态度是应该赔偿,但法律不支持保险公司出钱,最终我们才出了这个钱,但内心是很委屈的。”
11月21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仁寿县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邹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很郁闷,代理律师也很郁闷。
11月21日,记者多次致电邹某,均无人接听,短信也无回复。记者从其代理律师李律师处了解到,邹某本人最近都很郁闷——明明买了保险,最终为何要由自己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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