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街翻护栏、出行“低头族”、追逐竞驶、酒驾醉驾、闯红灯……今后在河南,这些个人交通违法信息不但将被抄告所属单位,对于一些典型案例还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11月21日中新网)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锦囊妙计”,全国不少城市都实行过,例如成都、西安、杭州、武汉等地都推广过这一做法。不过,舆论的反应恰恰相反,每一次都被激烈批评。批评的根据主要有两点:
一是合法性问题。现在已经不是计划经济时代,人人有单位的日子早已一去不返;即使有单位,单位可以决定成员命运的日子也已经结束;再拿单位说事,简直不知道“今夕何夕”。而依据法律,行人违章也只需要依法接受处罚,抄告单位有点于法无据。
二是可行性问题。即使把公民违章抄告了单位,又有什么结果?员工和老板是雇佣劳动的关系,他们之间只受劳动合同的约束。所以,尽管接到交警的抄告,真的去做什么的“单位”确实不多。
这样看来,把员工的交通违法抄告给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许有点作用,对于一般企业无效,更不要说那些本无单位的交通违法者了。即使是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在抄告之前也需要先完善制度,例如,把交通违法列入公职人员的考评,这才能发生惩罚性效力;同时还要完善抄告后的查处制度。当这些工作都没有落实,就急呼呼地抄告起来,估计就是毫无作用的形式主义,只能使警方总结工作增加一条“经验”,说白了就是个“形象工程”。
成都市就发生过这样的事:2009年4月,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交警“抄告”之列。但是,后来似乎不了了之,抄告单位的做法销声匿迹了。到了2015年9月,成都再次发起了交通违法抄告单位的活动。这就是“人治”的特点:某个有权的人心血来潮,就发起一个运动,最后无声无息地垮台。要真的成为长效措施,还是要写进法律。河南省的这次运动难道也是在“安全月”进行,今后会长期坚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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