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的概念便不复存在,除领取结婚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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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7年未领结婚证 “丈夫”去世“妻子”没资格争财产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11-23 16:48

  同居17年未领结婚证 “丈夫”去世“妻子”没资格争财产

  自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的概念便不复存在,除领取结婚证外,任何形式的婚姻均不合法。而邹女士从1998年起开始与李先生同居生活十余年,却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去年李先生因车祸不幸去世,邹女士向李先生的两个女儿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却被对方拒绝。

  案情

  同居未领结婚证

  一过就是17年

  据邹女士回忆,从1998年开始,她就和李先生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李先生此前还育有两个未成年女儿,她便承担起了一个母亲的责任。虽然邹女士与李先生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一家人的日子一过就是十几年。

  去年9月19日,李先生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得知消息后,邹女士第一时间赶到了医院,为了救治李先生,邹女士举债16万余元,但李先生依然因伤势严重而不幸去世。

  由于起诉主张赔偿款需要直系亲属作为原告,而邹女士与李先生并没有法定婚姻关系,因此邹女士没有成为原告的资格。于是,邹女士为姐妹俩聘请了律师,以她们的名义起诉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万余元,肇事司机赔偿72万余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完成全部赔偿。

  冲突

  “我爸刚出事,

  你就来找我们要钱!”

  父亲车祸去世后,姐妹俩回老家操持了父亲的葬礼。而在老家办丧事期间,邹女士几次向姐妹俩提出要对李先生的车祸赔偿款进行分割,这让姐妹俩十分气愤。

  “我爸刚出事,你就来找我们要钱!”在老家,姐妹俩为此与邹女士闹得很不愉快。但由于家里长辈从中斡旋调和,最终在几个长辈的见证下,姐妹俩与邹女士签订了一份分割赔偿款的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对于李先生车祸获赔的赔偿款,大女儿获得其中的50%,邹女士和二女儿各获25%。协议由邹女士和姐妹俩签字,并有近亲属和证明人在场。

  邹女士说,这25%的份额分配,是基于李先生的亲属、女儿认可她尽到了作为妻子、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她现在年龄已大,劳动能力减弱,这个份额分配是合理的,当时姐妹俩都已成年,也咨询了律师、家人的意见,应该按照合同比例对赔偿款进行分割。

  但拿到赔偿款后,姐妹俩却并没有依照协议为邹女士分配赔偿金,因此邹女士将姐妹俩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已获赔偿款42万元的25%。

  诉讼

  孩子管她叫阿姨 不认可同居事实

  法庭上,姐妹俩对邹女士态度冷淡。她们表示,事实并非如邹女士所说。父亲住院期间一直是姐妹俩在操持,大女儿还为此丢了工作,邹女士所称的举债根本不存在。并且姐妹俩当庭提出反诉,认为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显失公平,请求法庭确认合同无效。

  小女儿表示,在协议签订现场,所有长辈都在逼迫姐妹俩。由于李先生出事后,是邹女士第一个赶到医院,长辈们认为做人不能没有良心,要求姐妹俩接受这个分配比例,她们签订这份合同实属无奈。

  “当时我以为邹阿姨已经和我爸领了结婚证,家长们也都这么说,我也就签了。”大女儿表示,这其中存在误会,邹女士和李先生一直没有领取过合法的结婚证,所以她没有资格成为赔偿款诉讼的原告。作为无关人员,自然也没有资格分得父亲死亡赔偿款的一分钱。

  李先生的大女儿从小就跟随父母从老家来到北京,而小女儿一直在老家生活。大女儿表示,虽然父母确实因感情不好而分居,但两人并没有离婚,她也时常会去父亲租住的房子里看望父亲。

  “确实偶尔会在我爸那儿看到邹阿姨,但我也说不好他们是什么关系,毕竟那时候年龄小。”大女儿对邹女士一直以“阿姨”相称,她只知道父母是在2014年才领的离婚证,此前一直是长期分居状态,但邹女士从来没有成为过自己的继母,“邹阿姨并没有给我们当过一天的妈,她自己有三个孩子”。

  而邹女士自己在1998年也还未与前夫离婚,她在2003年才结束了上一段婚姻。因此,姐妹俩并不认可邹女士与父亲的同居关系,更何况,李先生与前妻是近年才办理了离婚手续,邹女士所谓的十几年同居完全没有依据。

  而父亲死后,邹女士频繁向姐妹俩要钱,大女儿已经先后给了她3.8万元。大女儿表示,虽然保险公司已经赔偿42万余元,但这些钱大多都用来偿还了父亲的外债,现在已经所剩无几。

  双方对于调解数额没有达成一致,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分析

  即使同居十多年 仍然不算近亲属

  葛磊律师表示,死亡赔偿金这种人身属性很强的赔偿,其通常用于补偿、抚恤死者的近亲属。而由于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即使同居十余年之久,邹女士仍被排除在近亲属范围之外。同样的,虽然邹女士一直强调“他一直把我当成他老婆,家里人也都认可”,但李先生的遗产邹女士无权继承。

  但由于邹女士与姐妹俩签订了对赔偿款的分割协议,葛磊律师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姐妹俩在协议上签了字,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只要姐妹俩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邹女士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或者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协议都应被认为合法有效。

  现象

  同居不是婚姻 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

  由于社会中曾经广泛存在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并未领取结婚证的现象,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方式。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便成为了历史,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属于非法同居。

  而到了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删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同年,《婚姻法解释二》将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和抚养问题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由“非法”变为了“合法”。

  事实上,同居关系普遍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表示,只要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最常见的情况便是情侣在未领取结婚证前即一起居住、生活。

  婚前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并无太大区别,在财产分割或抚养纠纷出现时,均可到法院进行起诉。虽然法律并不提倡不领取结婚证的同居行为,但同居并不违法,如果出现纠纷可以诉至法院。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多为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家析产,或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葛磊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法院审理中,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其实是依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本报记者 刘苏雅 J244

  【 法条演变 】

  ●1994年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一》

  第三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03年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删去“非法同居”概念。

  ●2003年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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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鲍文玉]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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