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富田 摄
23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三审《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维持“霾”入法,将霾等气象灾害纳入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在该条例草案前两次审议中,有关霾是否属于气象灾害,曾引发广泛讨论。记者23日了解,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各方已达成共识——“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维持其入法的规定。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灾害防治的关系。
为避免歧义,此次草案修改二稿,对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在立法目的规定中强调“防御”与“治理”结合,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同时还将第四章的名称修改为“隐患治理”。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本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将气象灾害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
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有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以保证气象灾害防治有效进行”,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在制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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