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看病等候电梯时,因十几分钟未等到电梯心中有气,离开时故意用脚踢踹电梯门,致使电梯受到严重损坏。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杨某某今年40岁,2015年4月27日17时许,杨某某在汉中市三二〇一医院看病等电梯时,因十几分钟未等到电梯心中有气,离开时故意用脚踢踹一楼大厅2号电梯门,致使该电梯轿门导轨支架及层门变形,正在运行中的电梯被卡在井道中,导致该受损电梯门机板烧坏,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的富士达电梯专用门机控制板价值人民币12600元。破案后杨某某赔付三二〇一医院损失费12600元,并取得医院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三二〇一医院损失126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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