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05年2月,刘某(已判刑)得知广东某地搞绿化需要“水荷杉”,即与家住永定的朱某联系,朱某表示其村山场上有“水荷杉”,刘某便于同年3月18日到朱某家乡现场查看,并提出以每株100元价格购买6株。
次日,朱某雇请同村村民一起采挖,刘某在现场指挥包扎根部,当天共采挖了12株,其中朱某自己及组织他人挖了6株,其余6株无法查证是谁采挖的。当晚,刘某雇请人将12株“水荷杉”运往广东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12株“水荷杉”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
案发后,朱某外逃,直至2016年3月25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6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另根据朱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红豆杉是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被告人朱某采伐红豆杉树木已超过二株,且为首组织非法采伐,明显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未经许可,擅自移植、采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均属犯法行为,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避免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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