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发布“昆明中院2016年度精品案例”,该省某某管理局官员陈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入选,并成为年度精品案例之首。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夜间,被告人陈某因感情问题用钝器打击同居女友胡某英的头部,将胡某英杀死。之后,被告人陈某将胡某英尸体运至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金所片区红色庄园斗牛场西南方一树林下山沟内掩埋。经法医检验:胡某英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被告人陈某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在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被告人陈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某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生效。
昆明中院介绍,此案系在云南省乃至全国均具有较大影响的被告人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此案被众多新闻媒体和报刊争相报道,甚至有媒体登出了“云南版辛普森案”,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姚磊认为,该案审理严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主义,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在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得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刑事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昆明中院自2002年开展“办精品案件,创公信品牌”活动以来,至今已经坚持了十五年。通过十五年的积累和延续,精品案例已经成为昆明中院提升审判质量,增强法院公信力的一个品牌,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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