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通报,该院近日对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原党委书记郭鹏亮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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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科院原党委书记郭鹏亮因受贿一审被判11年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11-25 11:5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通报,该院近日对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原党委书记郭鹏亮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郭鹏亮犯罪所得财物,除已上缴款项外,剩余款项267.294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鹏亮,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党委书记,曾任商水县县长、中共商水县委书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河南省农业厅副厅长等职务。

  被告人郭鹏亮利用其担任商水县县长、中共商水县委书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河南省农业厅副厅长、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33个单位(个人)财物,共计438.9万元人民币、价值45万元消费卡、价值21.8088万元茅台酒及提酒卡、价值2万元的其他物品。以上款物价值共计507.7088万元。为他人在工作安排、认定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获得农业结构性调整项目资金、解除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县等方面提供帮助。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鹏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07.70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鹏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郭鹏亮在省纪委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未被掌握的大部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且郭鹏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11月17日,驻马店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报称,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鹏亮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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