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乌鲁木齐11月25日消息(记者吴卓胜乌鲁木齐台记者潘静)记者从新疆人社厅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即日起施行。今年年底前,各地州将出台相关细则,使全疆城镇职工在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重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是对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完善和延伸,为罹患大病的参保城镇职工增加一份保障。新疆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李栋介绍:“参保的城镇职工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支付以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标准之后由职工大病保险再来支付。保障的范围既包括有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这种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李栋介绍,按照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各地州将在今年年底前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越高:“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70%支付。职工大病保险原则上不设封顶线,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不低于20万元的封顶线。”
职工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李栋介绍:“商业保险机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保费不需要个人再来缴纳,它的筹资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中来筹集。”
相关链接:
新疆首台监控行李运输系统在阿克苏机场投入使用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