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降杠杆呼声渐高,债转股的落地项目已近千亿元,而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局。
据记者了解,为了便于落实国务院债转股政策,国有五大行各出100亿元拟设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批量的债转股项目推进可期。同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拟与两家股份制上市银行共同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
某国有银行一位内部人士称,债转股的落脚点在于改善企业的经营,让很多债务缠身的国企也松了口气。对于银行来说,不良资产的剥离能够缓解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率的持续上升。但商业银行担忧的是即将面临的行政干预和道德风险。
“大手笔”设AMC
11月22日,有消息称五大行有意各出资100亿元成立专门经营债转股的资产管理公司,而中国农行银行率先发布公告对这一消息进行了肯定。同时,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高管透露正与两家股份行联合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11月23日农业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人民币100亿元,在北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农银资产拟专司债转股业务,主要经营和办理与债转股相关的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持有、管理及处置转股企业股权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
据记者了解,五大行设立债转股子公司的方案均已经敲定,运行的模式也大体一致。股份制银行与资管公司成立债转股公司的方案更复杂一些,但是优势在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更丰富。
一家股份制银行信贷部负责人表示,“国有大行的实力更强,独立设立子公司在债转股执行上更有主导权,对不良资产价值的判断和认定会更一致。但是多数股份行在于国企谈判时优势可能会不明显,而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则是一条更好的途径,也显得更市场化一些。”
实际上,在国有大行组建债转股公司之前,近千亿元的项目就已经落地。中国建设银行与山东省国资委、山东能源集团共同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合作协议,涉及金额达到210亿元。建行在全国已经披露的债转股项目企业包括武钢集团、云南锡业、厦门海翼集团、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交通集团、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上述股份行信贷部负责人表示,债转股涉及面较广,情况各异,形势复杂,其实各种关系非常难协调。如今来看,债转股大多还是以央企为主,一方面是央企能够拥有政府支持,另一方面国资委成立了专门的公司应对央企的债务问题。从银行的角度看,风险从表内转移到了表外,并没有实质降低,关键还是在于债转股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潜力。
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银行通过债转股能有效减少不得不面对的诉讼追债问题。“国有大行全部去向央企巨头追债,这是一件很不好看的事情。由于国内经济低迷和过剩产能尚未解决,企业的状态不可能好,而银行也不可能把他们全部起诉。”一位银行人士认为,银行毕竟和这些央企是共生关系,况且还有政府支撑,不到最后一步都不会对薄公堂。
“在贷款逾期和违约的高压之下,通过债转股确实能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部分银行可能也不会同意,这主要就是看银行和企业当初的债务具体约定了。”上述银行人士认为,如果银行在贷款中做了充足的抵押,还是能够通过主张债权获得充足抵押物的,可能在转股上的意愿要弱一些,但是,大多数通过央企信用背书的债务,转股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相同企业在不同银行债转股的情况可能都会有不小的差异。” “在贷款逾期和违约的高压之下,通过债转股确实能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部分银行可能也不会同意,这主要就是看银行和企业当初的债务具体约定了。”上述银行人士认为,如果银行在贷款中做了充足的抵押,还是能够通过主张债权获得充足抵押物的,可能在转股上的意愿要弱一些,但是,大多数通过央企信用背书的债务,转股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相同企业在不同银行债转股的情况可能都会有不小的差异。”
目前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资产处置,国内比较常见的是债务的转让。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折价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然而,这种单一的模式明显不能完全满足如今的市场需求。
从规模上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上升较快,而供给端的增加打破了平衡。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达到1.4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6%。不仅如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公布的《2016年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中就提到,由于银行业绩考核压力和监管规定制约,银行账面风险普遍较真实风险有所低估。
更重要的是,与之前剥离不良相比,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已经上市或引入社会资本,不再是国有单一持股,股权多元化难以迎合多方需求。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商业银行抱怨不良资产包的转让价格过低,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则因惧风险不愿在资产包转让折价上让步。这种价格分歧降低了银行对不良转让的积极性。
转股之忧
“银行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能够达到转让不良资产的目的,还能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可能在定价上也会有更多余地。”前述国有大行内部人士认为,很多不良贷款都是国有大企业的债权,转让折价上也许就不会太多。
该人士认为,国内经济的低迷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商业银行的贷款往往期限较短,而股权投资的时间则要长很多,从监管思路来看,解决国企债务就好的方式就是用时间来换空间。
依据国务院《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行业周期波动、债务负担过重及重点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在已经公布的债转股监管文件中,对于债转股要求强调了市场化和法治化,提出了发展前景比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等要求,并明确了四个“禁止”,其中包括禁止对扭亏无望的企业使用债转股,禁止债务债权不明晰的企业使用债转股等等。
“从银行来看,债转股很像是一种对国企的救助。但是,银行担心‘口子一开’,后面就难收拾。”前述股份行信贷部负责人称,“大多数央企实力都很强,如果都要求债转股咋办?会不会使能够正常还款的也不还了,等着债转股呢?这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债转股涉及到银行、债转股公司和央企客户,中间的债务价格这让弹性空间较大,也需要制度来约束和规范,避免资产流失。”
他表示,国务院规定中申明了市场化和法治化,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政府参与其中,这也会给予银行不小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在转股的之后,持股机构的话语权也是比较关键的。“如果企业降杠杆能够改善经营当然是非常好的,但是会不会有企业在降杠杆之后便于举债也是未知的。”
《意见》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需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所属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具体实施机构除去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外,作为企业的新股东,也是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力量,如何帮助企业走上正轨成为其核心任务。
这也就是说,债转股公司应当主导债转股契约的签订及事后公司治理和重组过程。但是,阶段性持股的短期性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可能成为债转股后企业面临新的问题。“从银行的角度看,债转股公司在转股之后,持股时间和如何退出还没有统一说法。” 前述股份行信贷部负责人认为,债转股现在还在探路,实际的效果和影响的显现仍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这也就是说,债转股公司应当主导债转股契约的签订及事后公司治理和重组过程。但是,阶段性持股的短期性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可能成为债转股后企业面临新的问题。“从银行的角度看,债转股公司在转股之后,持股时间和如何退出还没有统一说法。” 前述股份行信贷部负责人认为,债转股现在还在探路,实际的效果和影响的显现仍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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