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一段名为“成都4P”的淫秽色情视频在网上火热传播。警方很快查实,三名95后女孩、31段不堪入目的淫秽视频、4万余人的“拥趸”……为了使自己成为“网红”,网名“雪梨枪”的网络女主播林某伙同他人录制淫秽视频吸引人气,并借此牟利。近日,绵竹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林某已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成都商报》11月25日)
什么行为都必须有底线,都必须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但网络“女主播”为了成为“网红”并借此牟利,竟然亲自参与摄制并上传淫秽视频,不仅在网络上造成严重不良的恶劣影响,而且严重触犯法纪,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其行为和结果却是发人深省。
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构成了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达到5倍以上25倍以下,则处3——10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要义的角度而言,对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网络“女主播”依法进行惩戒,是对“女主播”传播网络淫秽物品案的依法查处和惩戒。但如果往纵深处想一想,这样的处理结果似乎并不彻底,更让人有鲠在喉不吐不快之感。
网络“女主播”制作传播淫秽视频被依法查处惩戒,是罪有应得。但俗话说,一把巴掌拍不响,如果网络“女主播”参与制作了淫秽视频,如果不上传,或者上传后立即被有关网络平台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删除,至少不会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该淫秽网络视频的传播,很大程度上在于有网络传播的途径和平台,比如直播空间,比如网络论坛,比如搜索引擎等等,很明显,该案之所以如此恶劣,这些网络平台等等,更充当了为虎作伥和扩大不良淫秽事件事态的不良角色。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实在难逃传播淫秽制品帮凶的嫌疑,而其审核把关方面的失职失责也是难辞其咎。如果依照法律原则,这些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运输”淫秽物品罪,也需要依法追究责任。从这一点上看,对于“女主播”非法传播淫秽视频案件而言,在其中充当不光彩角色的一些网络平台、论坛等网络传播载体,其实也构成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属应追究之对象。
事实上,在对非法传播淫秽视频案件主角“女主播”等进行依法追剧但不能就此止步,对充当着把关不严、监督失职失责甚至涉嫌参与运输不良信息角色的网络平台、论坛等进行依法追责,这不仅对本案而言是个圆满的处理,同时也能从依法震慑和规约警示的角度,对以后类似行为产生以案释法效果,这对于从源头上、从完善传播途径监管上、从依法强化网络信息审核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更是裨益深远的干预性警示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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