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与崔某是小学同学,有着相似的离异经历,后因缘而聚,结婚后在一起生活了14年。这两年夫妻间因赡养老人、家庭消费等事务产生纠纷,最终林芳起诉至法院离婚,却遭到丈夫崔某的反对。崔某曝料称,自己与林芳并无婚姻关系,因为他们的结婚证上登记的并非林芳的名字,林芳隐瞒身份以“林丽”之名与其结婚,目的是骗婚。妻子有两个身份,这段婚姻是否合法有效?还是像崔某所说,妻子动机不纯?日前,这对夫妻在经历了一场又一场的诉讼后,夫妻关系终于有了定论。
妻子:丈夫大男子主义 要求离婚
原来,林芳在老家牡丹江市公安局有一个重复户籍身份为林丽,她曾于2001年12月用“林丽”的身份与现任丈夫崔某登记结婚,后林丽将户籍迁至昆山,与崔某一起生活14年,两人各自的儿女现已成年。
林芳认为他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为人处事及生活习惯等方面很不相同,尤其是忍受不了崔某的大男子主义,声称崔某性格暴躁且常常辱骂殴打自己。近些年,夫妻俩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
2013年9月,林芳认为夫妻间感情已经破裂,遂以“林丽”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林芳怎么也没想到,“林丽”的身份已经不存在了,公安机关注销了该登记错误的户籍信息,她没有办法以“林丽”的身份来与丈夫离婚。正是因为“身份”的问题,她的起诉被法院驳回了。
只是,林芳不死心,她不想因为一个错误的名字而维持这段不幸的婚姻,于是,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丈夫:妻子有两个身份 是在骗婚
再次对簿公堂,关于夫妻间感情不佳的问题,崔某没有多说什么,只是,他强调,林芳隐瞒身份用另一个名字与其领证结婚,有骗婚嫌疑。如今林芳以林丽的名义起诉离婚,由于涉及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崔某认为,2001年与他在老家登记结婚的人是“林丽”,并非“林芳”,既然身份错误,这段婚姻本身就不合法,应予以撤销。于是,他于2015年3月向老家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颁发的结婚证。不过,由于“林丽”这个姓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已经14年之久,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因此,法院驳回了崔某的起诉。事后,崔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林芳与崔某的这段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裁定,双方的结婚证并未被撤销,即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至于崔某提出的,原告以林丽身份登记结婚,系故意隐瞒身份,存在骗取婚姻客观事实的抗辩意见,由于我国婚姻法仅规定胁迫结婚可申请撤销,而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是自愿的,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近14年,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蒙蔽受欺诈,根据公安机关确认原告林芳与林丽系同一人,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认定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以林丽的身份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仅否认婚姻效力,但对双方分开居住三年多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不佳的状况均予承认,法院根据双方目前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林芳与被告崔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林芳和被告崔某系小学同学,被告崔某对于林丽系原告林芳这一事实明知且认可用“林丽”这个姓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已近14年之久,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故法院无法支持崔某诉请。我国婚姻法仅规定胁迫结婚可申请撤销,而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是自愿的,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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