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记者史瑞丽)《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今天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结合我省实际,界定了公共信息标志概念,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并明确提出:“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等新内容。这对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提升海南国际旅游岛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
由于海南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涉及住建、交通、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商务等多个部门,行政管辖权较为分散、职责不够明晰,容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加之地方政府未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和布局,导致系统内各内要素之间,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不协调,造成整个城乡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不规范、不统一。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提出,鼓励和支持采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设置和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提高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意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
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部分市县存在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商业广告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增加一款规定:“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指引、协调等功能,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有下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制作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的;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的;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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