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打造全域旅游,11月29日,《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的,或者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的最高罚10万。
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 免费查询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服务,《草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意识。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
为了提高标准目录编制的透明度,增强标准目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向社会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草案》规定,标准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平面示意图或者信息板;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交通设施出入口或者行人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街区导向图。
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最高罚10万
《草案》指出,部分市县存在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商业广告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也不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要求。《草案》规定,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设计、制作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
《草案》明确,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的;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的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指出,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准确、完好、整洁、清晰。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信息标志进行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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