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会。会上通过新修订的《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进一步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经营者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应当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光纤到户问题进行规定,增加相关内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光纤到户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的要求。”
另外,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条例明确,从事废旧电信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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