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业集团原董事长李永明涉工程发包受贿1258万余元其中700余万元来源于股票
拍案
深圳著名地产企业振业集团原董事长李永明涉嫌受贿千万元昨日在深圳中院提堂受审。案情显示,李永明涉嫌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8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庭上,李永明对指控的受贿数额供认不讳。
值得关注的是,李永明供认的1000多万受贿款项中,竟有700多万是跟行贿人借合作炒股之名获得的。
背景资料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的国有上市公司,成立于1989年5月,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简称:深振业A,证券代码000006),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
集团先后被授予中国房地产百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广东地产三十强、深圳房地产十强、深圳市首届发展循环经济十佳企业等称号。
帮人获得外墙装饰工程
李永明,现年60岁,原系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据指控,1997年,时任振业集团总经理的李永明决定将振业集团开发的时代新居项目的幕墙和铝合金工程交给庄某昌施工。
2005年,时任振业集团董事长的被告人李永明采取向下属单位打招呼的方式,使得庄某昌、庄某静父女成功承揽到振业集团开发的星海名城五期架空层内外墙装饰工程。为感谢李永明的帮助,庄某昌、庄某静多次向李永明贿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
照顾表侄承接工程
陈某东是李永明的表侄,上世纪90年代初期即跟随李永明在深圳市第五建筑公司(李永明曾任董事长、总经理)承接装修、装饰分包工程。
2003年,李永明任振业集团董事长后,通过让陈某东参加其与下属聚餐、打高尔夫球等活动的方式,让振业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领导知悉其与陈某东的关系,从而使陈某东在参与具体工程的分包招投标方面得到关照。
2005年6月,陈某东从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振业集团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分包了振业集团开发的振业城一期花岗岩、栏杆施工工程;同年10月,陈某东从建业公司分包了振业集团开发的星海名城五期l-4栋栏杆、百叶窗工程。
为感谢李永明一直以来的关照,并希望在以后的工程承揽上继续得到其关照,2004年12月13日,陈某东代被告人李永明支付了购买瑞河耶纳某房产的部分房款人民币70万元。
关照表侄公司中标
2006年7月,陈某东通过收购股份,成为建业自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6年至2014年间,由于李永明的关照,建业自然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了多项由振业集团直接招投标、议标发包的铝合金门窗、栏杆等工程项目。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永明分多次收受建业自然公司以各种方式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98万元。
如2006年,陈某东等人邀请李永明一起参与投资四川遂宁市创新工业园项目,李永明同意并实际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结算时,陈某东另外拿出人民币125万元送给李永明。
2007年7月18日,陈某东为李永明支付振业城某复式房产的部分房款人民币73万元。
2007年10月10日,陈某东以其妻子林某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并转入人民币100万元供李永明家人炒股之用。
2012年5月25日,陈某东送给李永明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李永明振业城别墅装修的费用。
帮人承接水电消防工程
1998年至l999年间,时任振业集团总经理的李永明决定将振业集团开发的福昌大厦和福民大厦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分包给陈某山施工。
2005年,时任振业集团董事长的李永明通过向相关项目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陈某山分包了振业集团开发的星海名城五期、六期部分水电安装工程。为感谢李永明的关照,陈某山分别向李永明行贿人民币707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住宅装修。
2004年底,被告人李永明和陈某山商议共同炒股,先后以他人的名义开设两个股票账户,由陈某山负责操作管理。在共同炒股期间,李永明先后出资共计人民币1173万元。
2008年底,李、陈二人决定结束共同炒股,陈某山将账户内款项按李永明要求转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
经司法会计鉴定,李永明从上述股票账户实际所得收益与其实际出资的最大收益之间的差额为人民币707万元。
被控受贿千万当庭认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明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庭上,李永明对指控的受贿数额也供认不讳,但他对部分指控的情节有异议。
李永明辩解说,他刚来深圳时,因为公司以前是做部队工程的,住宅工程技术力量不足,正好其表侄陈某东的工程队有技术工人,所以让他过来帮忙。但检方指控他带陈某东吃饭、打高尔夫都是在2012年,时间发生在陈某东承包工程之后,不存在特别为陈某东向别人打招呼关照的情况。
李永明还说,陈某山和他共同炒股,最后是陈某山结算数额,他也没想到对方给自己多算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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