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赵贵坤在宣判现场。 邓煜 摄
图为一审宣判现场。 邓煜 摄
12月5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赵贵坤涉嫌受贿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赵贵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贵坤在担任金秀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项目设计图审批、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赵贵坤本人或通过妻子收受16个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8.298万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贵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赵贵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大部分赃款,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赵贵坤表示不上诉。
据官方资料显示,赵贵坤,瑶族,1964年11月出生,广西金秀人,研究生学历。系金秀县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技术员出身,1996年进入当地政府办工作,2006年升任金秀县人民政府县长。2015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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