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唐成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唐成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间,唐成良利用担任贵港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商人、公司在工程项目承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房地产建设用地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78万元。
法院认为,唐成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唐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唐成良在法庭宣读悔过书,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深深后悔,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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