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为深入推进我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公安局党委班子和辖区民警的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和涉毒查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等规定出台了“娱乐场所禁毒工作十条”。
第一条对娱乐场所禁毒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属地公安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娱乐场所禁毒工作负总责,负责推动省公安厅关于娱乐场所禁毒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公安局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属地娱乐场所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属地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安派出所领导对辖区娱乐场所禁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对辖区娱乐场所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认真履行禁毒责任,积极推动禁毒委和公安厅部署的各项工作,履行好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加强对涉毒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含有关部门转交)的娱乐场所涉毒线索并严格核实查处。受理单位必须详细造册登记,原则上由娱乐场所属地公安机关核实查处,必要时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核实查处。
(一)市、县(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在接到线索之日起5日内必须核实查处。
(二)需转交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核实查处的,在接到线索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接手续。转交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核实查处的线索,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督办。
(三)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转来的核查线索,在接到线索之日起5日内必须核实查处,并在10日内上报查处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四条凡群众举报或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核实查处的娱乐场所涉毒线索,属地公安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对属地公安局长、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属地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属地娱乐场所涉毒问题失察,情况不明、打击不力,被上级公安机关暗访发现、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对属地公安局长、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发现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主动上报和查处的,免除责任。
第七条对娱乐场所以外的涉毒窝点、暗场,各级公安机关也要积极查处。对应该掌握而没有掌握,应该查处而没有及时查处的窝点、暗场,被上级公安机关查获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以此令为准,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对属地公安局长、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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