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陈秋华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龙伟 摄
12月9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广西林业厅原厅长陈秋华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陈秋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崇左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陈秋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防城港市市长和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资产处理、办理上市手续、承揽工程和合作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索取或直接收受现金等方式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847万元人民币。2012年间,陈秋华对交给他人理财的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中,能够说明来源的合计2315.7132万元,尚有684.286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陈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8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陈秋华本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部分达684.2868万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秋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此外,陈秋华索取他人4万美元,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陈秋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而且在接受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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