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栋 通讯员 梁依
本报讯 “80后”男子唐某岑是临高县人,其路过被害人周某某的车辆时发现副驾驶位的车窗未关好,临时起意将对方的一个黑色皮包拿走,内有价值15万元现金。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岑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6月27日凌晨,驾驶人周某某将一辆黑色斯巴鲁牌小汽车停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三横路某银行门前路口处,之后在车内睡着了,副驾驶位的车窗没有完全关上,留有缝隙。被告人唐某岑与唐某波(在逃,另案处理)经过此处发现后,唐某岑设法将副驾驶位车窗完全打开,伸手盗走副驾驶位底下的一个黑色皮包,内有15万元现金。周某某醒来后才发现自己装钱的黑色皮包不见了。
2015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驾驶人汤某某将一辆黑色丰田小汽车停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百家会馆门前路边,之后在车内睡着了,副驾驶位的车门没锁。被告人唐某岑与骑摩托车的同伙阿飘(姓名不详,在逃)经过此处发现后,唐某岑打开车门躬身探入车内,偷走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金属色三星牌手机,之后把手机交给阿飘。唐某岑随后坐上阿飘的摩托车逃了十几米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阿飘逃脱。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岑201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美兰区法院以被告人唐某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唐某岑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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