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海口美兰区灵山镇灵山中学附近对学生实施抢劫,最终落网。近日,美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王某某、孙某三年七个月到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4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罚金。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王某为首、王某某等人为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在灵山中学附近的网吧、小路口和菜市场等地以灵山中学的学生为目标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毒品吸食挥霍。
经海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王某、王某某、孙某、张某某、刘某某、陈进某、罗某等人组成的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四次,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各参与抢劫一次。被告人王某等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孙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向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孙某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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