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原副总经理谈天江(正厅级)进行公开宣判。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谈天江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谈天江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先法、赵忠宝、庞明坚、丁志良、蒋理等9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7.824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谈天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被告人谈天江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根据谈天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谈天江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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