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要求,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
自即日起,外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非海南省)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本省选定的代理银行在省外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
缴款人凭海南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本省选定的代理银行在省外任意地的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取得缴款回单。缴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的,可凭缴款信息到代理银行指定的银行网点开具缴款回单。缴款人可凭银行的缴款回单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开具相应财政票据。
据介绍,目前选定的代理银行为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增加代理银行。
外省车辆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交通违法被监控设备抓拍的并处以罚款处罚的,可以通过登陆海南公安交通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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