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万泉河等河道非法采砂行为。12月18日,琼海市委、市政府召开琼海市综合治理采砂工作动员大会,决定从12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治理采砂工作,各职能部门联动,出重拳,动真格,下定决心要切除非法采砂“毒瘤”。
综合治理采砂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1 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为调查摸底阶段。由各沿岸镇政府主动巡查,对发现的无证非法采砂点、采砂船、非法堆放点等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市水务局综合常态巡查队伍、镇政府的排查情况确定清理整治对象、范围、规模等。
2 从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3 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26日为集中整治阶段。由市综合治理采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采用大型机械,具有较大规模,具有隐蔽、对抗性、禁而不止,群众反映举报较多的非法采砂点进行联合打击、取缔。对“三无”采砂船、运砂船和非法建设的运砂、输砂码头、非法堆放点进行查处和清理。
打击
多部门严打非法采砂深挖幕后操纵者
18日,记者从琼海市综合治理采砂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琼海市为规范采砂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公安部门将建立公安快速反应机制,严肃查处非法采砂相关案件,深挖涉嫌非法采砂员及幕后操纵者。
公安部门:
不定时全区域进行组织常态巡查打击或对河道采砂治理办公室提供的线索进行定点打击;协助属地政府及东太农场打击顽固非法采砂点;严肃查处非法采砂相关案件,深挖涉嫌非法采砂人员及幕后操纵者;组织查扣万泉河河道及沿岸非法采砂设备和运输车辆,对扣押的设备和车辆依法进行拍卖、报废处理;及时调配驻军“三警”部队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打击行动。
工商部门:
开展打击查处收购、囤积、高价销售来路不明河砂资源的违法经营行为,取缔非法堆砂场。
水务、海事部门:
对采砂船只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并划定指定地点停泊;没有进行统一登记的采砂船、没有按照指定地点停泊的采砂船只及其他“三无”采砂船一律依法依规严处置。
纪检监察部门:
加强河道疏浚采砂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对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进行查处;对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砂活动或在履职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与违法分子相勾结、充当“保护伞”或者不作为、徇私舞弊公职人员的相关责任。
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相关部门对工作不作为或充当“保护伞”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一律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追责
执法不力将被问责
为了保障琼海市治理河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并实施了“十条问责制”。
即、凡是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一)违规转包、拍卖、审批河砂资源等利用职权为非法采砂人员提供帮助的;(二)参与、入股非法采砂活动的;(三)幕后勾结非法采砂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四)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干预非法采砂线索处置的;(五)治砂专项行动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从严从重处理。
在治理河砂专项整治行动中,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严肃处理,予以问责:(一)未安照市综合治砂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计划、安排、方案等到要求推进工作的;(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该管不管,该罚不罚,整治不到位,影响工作整体推进的;(三)懒政怠政、配合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和不作为的;(四)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治理河砂工作长效机制,或者执行长效机制不力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严厉打击无证堆放经营河砂行为
12月13日,琼海市政府发布《通告》称,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堆放经营河砂活动。
整治时间从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整治内容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及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等堆放经营河砂的;擅自以非法买卖、租赁、出借等方式堆放经营河砂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堆放经营河砂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堆放经营河砂的;已办有工高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合法用地等手续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堆放经营河砂的;河砂堆放经营店对所经营堆放的河砂,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的;在公路控制区用地范围擅自堆放经营河砂的;除以上列举情形外,其它非法堆放河砂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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