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19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三审稿中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法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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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为公共利益征用不动产应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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