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当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应当利用中国参加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华优秀文化对外传播。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此项规定。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还应当体现增强文化自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三审稿第一条中增加相应规定: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此外,有关对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拆除、重建、改建的问题,草案三审稿明确,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标准等不得降低,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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