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2月19日澎湃新闻网)
遇到紧急的情况,比如老人跌倒,比如歹徒行凶,一些过客不愿积极地见义勇为,一方面是担心施救后反遭勒索,或受到歹徒伤害;另一方面,也担心自己的营救方法不得当不科学,好心办坏事。如此,就导致了一部分民众“少管闲事”的冷漠心态。从某种程度上说,小月月事件,就是这种心态的映照。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遗憾的是,受一些社会事件的影响,这个光荣传统似乎呈现式微的发展势头。挽救见义勇为的传统,需要的补救措施很多,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好人法”,比如为老人购买“跌倒险”等等,这些都在努力地修补见义勇为困境的短板。现在,民法总则的草案中增加新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也是其中的一块补救短板。
文明社会拒绝冷漠,需要温暖,紧急时给于他人以帮扶救助是沁人心脾的正能量。发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鼓励见义勇为、见义智为,需要有法规、制度兜底,确保施救之后好人“流血不流泪”。见义勇为不担责,是在法规制度上补齐一块短板,这是良法善政,我们应支持。诚然,即便这条法规最终得以通过,也未必能立竿见影地发挥激励,让见义勇为遍地开花,但是,如果任由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冷漠事件会一次次地冲刷道德良知。
老人跌倒,就算有摄像头也不愿不敢参与救助,就是担忧好心办坏事。有了民法总则中的这块短板,在摄像头和其他证据的见证下,好心人可以胆大施救,不担心因施救产生什么不良的后果,这何尝不是进步?当然,影响见义勇为的短板还有,比如因为老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即便他们恶意地讹诈搀扶者,也仅是受到舆论谴责,而不受法律法规的惩罚。因此,我们期待着政府能补齐其他短板,鼓励更多好心人无忧无虑地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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