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琼海市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列雄受贿案进行了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列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海南一中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列雄在担任琼海市嘉积镇党委书记、琼海市委常委、琼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琼海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用地、拆迁安置、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土地置换、承建建筑工程项目、提高项目容积率等工程项目上,接受琼海某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涛等十七人的请托,为这些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769万元、港币80万元。在琼海市乡镇换届中,时任琼海市委副书记陈列雄对龙某甲、符某国、杨某、李某莱等四人在换届中给予关照,事后四人分别送给陈列雄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70万元表示感谢。另外,为获得时任琼海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陈列雄的提拔,梁某平多次请陈列雄吃饭,并送给陈列雄10万元,陈列雄收钱后表示会予以关照。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列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列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列雄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陈列雄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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