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象州法院20日介绍,该院日前对原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来宾分公司经理张合做出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张合退出的赃款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余下的赃款7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经李某英从中牵线搭桥,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与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建设来宾市城北商贸第一加油站、新火车站加油站、城南第一加油站、城南第二加油站,并由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对上述四个加油站予以整体收购的协议。李某英负责办理加油站的相关证照,某工程公司具体负责四个加油站的工程建设,该工程公司支付给李某英1000万元的合作费。
在项目建设中,中石油来宾分公司负责配合、协调四个加油站的建设,张合利用其担任中石油来宾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张合分三次收受李某英和某工程公司总经理邓某保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针对张合辩护人提出张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解意见,象州法院认为,张合是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研究决定聘任其为来宾分公司经理,是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直接管理的干部,是经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任中石油来宾分公司经理从事的是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故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针对张合辩护人提出案发后及审理中,张合积极退出赃款120万元,已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张合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70万元至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合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0万元,但张合并没有退出赃款120万元,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象州法院认为,张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企业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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