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程建设都要评估对野生动物生存的影响,这不仅是最基本的环保伦理,而且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鄱阳湖是候鸟迁徙地之一,每年冬季几十万只候鸟前来越冬,湖内还是江豚等珍稀鱼类栖息地。关于鄱阳湖枯水期建闸蓄水的消息传出后,许多环保志愿者担心水面升高影响生态。近日,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办公室(简称“鄱建办”)副主任纪伟涛接受采访时说,“就算草不够吃了,适者生存,白鹤也会捕鱼,或者到农民田里去吃玉米、番薯”,对于影响江豚洄游,他称“两米左右就能游过去”(12月19日《新京报》)。
鄱建办工作人员这番“适者生存”的高论,不仅让许多环保志愿者担心,而且就连普通重视环保的人士也会深感诧异。白鹤能否改变食性,从此少吃草改吃鱼?这位工作人员并未经过科学严谨的调查研究,让白鹤去农民田里吃农作物,就不担心伤害农民利益?就不担心白鹤误食有毒农作物殒命?说江豚洄游只需要两米左右的孔就能游过去完全是主观臆断,其并不真正了解野生江豚的生活习性。“适者生存”作为生物进化论的重要内容,的确是科学规律,但是这种科学规律是建立在没有人为干预的自然环境当中,如果将其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那么人类就不需要对任何野生动物加以保护,可以对其肆意捕杀,各种工程建设都不需要考虑野生动物的生存,人类也不需要为其他生物的濒危灭绝感到愧疚,只能怪这些动物不能适应人类。毋庸置疑,将适者生存放在野生动物保护范畴是荒唐可笑的。很显然,用“适者生存”的道理来评价工程建设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其本质就是对环保责任的敷衍。
任何工程建设都要评估对野生动物生存的影响,这不仅是最基本的环保伦理,而且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法律还特别规定建设项目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要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法律规定背后的保护理念,就是要求人类活动主动避免影响野生动物的生存,而不是要求野生动物主动适应人类活动,进一步说,避免或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造成不利后果是法定原则,而鄱建办工作人员的观点显然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以“适者生存”来敷衍环保责任,其实是不少领导干部的环保认识误区,认为兼顾这些经济利益不大的野生动物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诸如此类的环保认识误区也是贯彻环保法律政策的最大阻力。
当然,对于某些领导干部敷衍环保的行为,并非没有药方,2015年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追究相关责任予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终身追责。对于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都应该参照办法进行警示,如果出现违规应该依照办法进行追责。任何对环保认识的误区,其实都是领导干部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警示信号,如果不加强监督及时纠偏,很可能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给领导干部的前途造成不利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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