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高院依法作出裁定,将原判死缓(死缓考验期满后已被减为无期徒刑)罪犯马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即国家刑罚结构调整以来,海南省第一例由死缓减无期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
罪犯马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满后其刑罚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后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海南高院经审理查明,该犯犯罪时间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减刑,合议庭综合其服刑情况和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遂裁定将其刑罚减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死缓犯经过二年考验期,无故意犯罪即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就是说死缓犯,经过考验期即可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减为有期徒刑,经过多次减刑,一名死缓犯实际服刑时间大约十七至十八年,死缓犯的平均刑期不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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