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低保户和贫困户列入重点救助对象;交通肇事不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个人负担费用100%救助,年度限额10万元……记者20日从省政府出台的《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了解到,我省医疗救助的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都有了明确规定。
救助谁?
重点救助贫困户等3类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我省户籍的以下人员:
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其它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3、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该办法明确,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违法犯罪;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交通肇事;依法依规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负责治疗的;国家另有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发生后跨年度3个月内未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不能按照市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啥标准?
孤儿个人负担费用100%救助
医疗救助方式: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2、 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
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日常门诊治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全额救助。日常门诊救助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
4、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10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按70%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7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6、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7、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40%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咋办理?
在定点医院诊疗后凭证办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证件及诊断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必要病史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及诊断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必要病史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回复。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复核。
对救助金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但自负费用仍较大,致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医疗救助对象,或者虽不符合救助对象认定条件但遭受了难以承受的医疗支出困境的家庭,经县级政府同意,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外给予适当救助。
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取得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资格的,当次门诊或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标准办理。
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在“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诊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医院垫付,医院与认定重点救助对象身份的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结算期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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