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8日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江干区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执法局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依法拆除维萨新筑小区内违法建筑的公告》的行为。
2015年8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设立的江干区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执法局、彭埠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共同发布上述公告,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维萨新筑小区内擅自浇筑的露台等违法建筑,进行分幢分步拆除,并附上具体名单,要求列入名单的住户必须在十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戴莉莉等120户住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又于2016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把江干区政府及上述5个行政单位告到法院,认为被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六被告共同发布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江干区政府等六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过六个月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联合公告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仅起告知、督促、警示作用,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共同发布公告前,并无任何行政机关对相关建设情况作出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六被告直接以公告形式,将维萨新筑小区内擅自浇筑的露台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附上具体拆除名单,责令限期拆除,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共同发布公告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
遍查被告提供的所有依据,均未授权本案六被告共同对具体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认定或者处置,六被告共同发布公告缺乏职权依据。
公告笼统认定擅自浇筑的露台为违法建筑,未载明其认定违法建筑的位置、形制、面积,未提供调查经过和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告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被告未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却直接以公告形式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杭州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为杭州中院依法独立公正判决点赞
“三改一拆”是浙江省的重点工作之一,推行四年来,已在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诸多积极作用。正如浙江省领导所一再强调的,“三改一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要依法推进,使其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试验田、试金石。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基层干部对省领导的话只听一半,建功心切、简单粗暴,经常以时间紧、任务重为借口,视法律规定、程序于不顾,以违法方式拆除违法建筑,“歪嘴和尚念歪了经”。引发行政诉讼,还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护:这是上级要求我们干的。正如一位资深法官所反问的,“上级让你拆违,上级让你违法拆违了吗?”
杭州中院的压力正因此而来。其一,拆违是省里、市里重点工作,对这方面的案子怎么判,除了法律判断,可能还涉及政治上是否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问题。其二,杭州中院与江干区都在杭州地盘上,同属杭州市委领导,领导彼此间肯定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人情也有面子。面对这些,杭州中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审案,有胆判江干区政府败诉,实属难能可贵、勇气可嘉。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倡导建设法治浙江。去年到浙江考察时,又提出要“乐见群众用法,支持群众用法”。维萨新筑小区居民对公告不服,状告区政府,反映了小区居民对适用法律的较真,对法定程序的较真,已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杭州中院敢依法独立公正判决,也反映了目前在浙江,已形成了尊重司法权威的良好法治氛围,法律已成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最高标准。所有这些,都是十年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成果,可喜可贺。
别说这是法院应该做的。如果像一些地方,民告官的结果经常是告官不见官、民败政府赢,那么长期以往,老百姓还会继续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吗?所以,杭州中院判决的这起行政诉讼案虽然只是个案,但让老百姓看到了在中国,在浙江,在杭州,还有许多敢于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好法官、好法院,民告官是可以讨回公道的,老百姓是可以告赢政府的,从而对法治中国建设仍抱有信心和希望,其积极意义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政府行政需要司法审查,“三改一拆”需要法治护航,法治建设离不开点滴进步,让我们为杭州中院的依法独立公正判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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