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北京某银行男性高管微信骚扰女下属的事件在各种媒体上纷纷扬扬。男高管是个中年人,博士,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专心致志地要求和女下属开房,提出的筹码是业绩、钱和工作转正。
说实话,在职场,对于一个挣钱糊口的普通女孩来说,这些筹码非常有力,完全可以击溃许多人的自尊,突破以前的做人底线,选择合作和顺从。所以,这位勇敢拒绝并在媒体上披露的女孩令人尊敬。
当然,披露要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骚扰者的大力合作,比如以微信的方式大大方方留下证据供大家研讨。在自媒体时代,用微信去骚扰、威胁人家开房,这种行为就相当于纸媒体时代在大会主席台上用喇叭喊“安红,我要和你睡觉”一样。显然,这个骚扰者经验还不足,还配不上他的博士学位。一个真正的老流氓是绝对不犯这种低级错误的。他们会在一个僻静的场合,语重心长地对女孩说:你要听话,要懂事。
想过后果吗?比如这个事件中的女孩,人家言辞强硬地明确拒绝了,还去纠缠,女孩生气了会咋着?骚扰者的判断应该是没什么,女孩也就是躲被窝里哭哭啼啼,至多“免冠徒跣以头抢地耳”。偶尔碰上个极端的,闹到上边,上级也不会在意,芝麻绿豆点的事儿,不至于。
事实证明他的判断是正确的。刚刚事发,吃瓜群众零零散散凑过来,上级赶紧“严肃”处理:停一个月的职。这种处分的另一个说法是:到山清水秀没有雾霾的地方躲一个月风头,度度假,散散心。
后来围观者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来势汹汹,大火要烧到领导自己和组织了,上级对不注重“小节”下属的爱的底线马上就露出来了,处理结果瞬间改成“解除劳动合同”。对同样的事实同一个人,处理结果朝令夕改不符合法治精神啊。但领导认为:事儿虽然不大,但一旦影响到单位的形象,就需要壮士断腕丢卒保车,赶紧把这关过去。
这事儿究竟大不大?看看目前的反性骚扰立法就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目前唯一明确反性骚扰的法律,它强调对妇女的保护,宣布性骚扰违法,但本身没有规定任何罚则,对违反者的处罚需求助于其他法律规定。该法给受害者指出的救济途径有三条:投诉、公安机关处罚、民事诉讼。
投诉?这个事件中女孩不是也向单位主管部门投诉了吗?要是有用不早就没事了?
公安机关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公众场合“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如何如何,但“公众场合”“侮辱”和“流氓活动”显然和性骚扰的特点不搭界,这些法条的立法本意也不是用来规范性骚扰的。
民事诉讼?即使有证据,即使不考虑自己的饭碗,受害人怎么样把性骚扰和民法上的侮辱、诽谤等扯上关系?民事损害的价格又怎么计算?想想就发怵。
正是因为立法对性骚扰处理的敷衍,性骚扰才大行其道。一个不愿意服从潜规则的女孩大胆站出来了,大家一片欢呼。但事实是:更多的受害者选择了忍让、服从,选择了以一个憋屈的姿势存在、以一个耻辱的方式讨口饭吃。
其实,以法律的方式规范性骚扰有那么难吗?人才有的是,争议不会大,程序很简单。缺的仅仅是决心。
立法来不及,从现成规定中找对应条款行不行?比如利用职权威胁辞退胁迫发生性关系,这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啊。谁说强奸只能发生在小树林里?谁说强奸犯都是长相猥琐面目狰狞的贱男?谁说衣冠楚楚喷一身香水的家伙就一定不是人渣?
得益于女孩的勇气、舆论的执着,这个事件至少目前看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此事不具有示范的价值,因为勇气不是人人都有,骚扰者手法也在与时俱进。真正能够一劳永逸解决这件事的还是法律。但法律不能像个稻草人似的戳在那里站站队,起个象征作用,还需要手里有个棍子,必要时高高举起,狠狠落下,显现出严肃无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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