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12月21日电 (乐华方)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1日发布,彝良一男子因套6只“鸡”,被该院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韩某强(彝良龙安镇人)在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龙井组野外的山上用尼龙绳和树枝设下多处陷阱,先后共非法猎捕了6只野生鸟类“庆鸡”饲养在家中。2016年4月的一天,韩某强将捕获的“庆鸡”拿到公路边出售。被告人陈某超当日恰巧路经此地,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饲养在家中。2016年4月29日,彝良森警接举报,在陈某超家中查获“庆鸡”一只。2016年5月6日,彝良森警在被告人韩某强家中查获“庆鸡”五只。后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强非法猎捕的六只“庆鸡”系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8016.00元。2016年5月5日、5月10日,彝良森警将本案中依法查获扣押的六只活体白腹锦鸡放归大自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达四只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超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已构成非法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
但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捕获“庆鸡”未被杀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二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惩治犯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系“情节严重”,8只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韩某强的犯罪行为系情节严重。彝良法院遂以被告人韩某强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同案被告人陈某超犯非法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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