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2日消息(记者陈敬儒)为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做好支持海口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通知》,对所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未裁员或裁员少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市就业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根据《海口市稳岗补贴审批流程》 规定,海口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同时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于年初职工人数之差占企业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控制在4%以内。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条件的,均可申请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相关支出。各项补贴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的办法,可以单项申请使用,也可以合并申请使用。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标准按照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5%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市就业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等七种材料进行申报。市就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及裁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根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5%给予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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